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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疫情的客观影响下属于违约吗?

发布者:李丽梅|时间:2024年10月14日|140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背景介绍

李丽梅律师是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律师,此次代理了一起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案件。案件的核心在于租金支付问题,涉及金额高达24万元人民币,并且涉及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。

案件概述
当事人信息

·申请人朱某Hxx居民。

·被申请人:武汉K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,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。

·代理人:李丽梅,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案件详情

2020年12月7日,朱某与武汉K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《房屋租赁合同书》,约定将朱某位于Hxx的房产出租给该公司,租赁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。租金支付方式为:2021年每半年支付一次,2022年和2023年按年支付,每月租金分别为18,750元和20,000元。

案件争议焦点

1.合同变更: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内容,申请人要求支付2023年租金没有依据。

2.不可抗力:被申请人认为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,不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3.合同有效性:被申请人提出合同无效,因为双方未签字且没有委托书。

4.违约责任: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,未配合变更或解除合同。

李丽梅律师的策略

1.证据收集:收集并提交《房屋租赁合同书》、微信聊天记录、律师函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,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和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。

2.法律适用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和《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,主张合同有效,被申请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及违约金。

3.调解与仲裁:在仲裁庭主持下尝试调解,以及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

李丽梅律师提出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61条,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申请人可以委托其父亲代为签署合同。案涉合同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公章,且被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押金和租金,案涉租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,应当视为被申请人对代理行为的追认。因此,合同有效。

欠付租金的数额
李丽梅律师主张,根据合同约定,被申请人应在2022年12月支付2023年全年租金240,000元。被申请人已支付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租金80,000元,还应支付202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租金160,000元。

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

李丽梅律师提出,虽然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,但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77条,被申请人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。仲裁庭采纳了李丽梅律师的意见,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。

仲裁费的承担

根据仲裁庭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支持情况,李丽梅律师主张仲裁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。仲裁庭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承担10,000元仲裁费。

裁决结果

1.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160,000元。

2.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,计算方式如前所述。

3.被申请人承担10,000元仲裁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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